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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 強化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支撐作用

      ——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負責人就《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2-12-05 來源:教育部收藏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語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要求,日前,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對《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印發《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 修訂《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教育部、國家語委啟動實施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以下簡稱推廣基地)建設工作,印發了《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截至目前,已認定北京語言大學等122家推廣基地。推廣基地圍繞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這一中心工作,開展研究闡釋、教育培訓及創新傳播等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服務推動語言文字事業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20年召開新時代第一次全國語言文字會議,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2021年印發《國家語言文字事業“十四五”發展規劃》,都對語言文字工作服務黨和國家發展大局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推廣基地建設作出重要部署。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推進文化自信自強,鑄就社會主義文化新輝煌”,強調要“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推廣基地是新時代教育和語言文字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迫切需要按照新時代新征程語言文字事業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培育高質量人才隊伍,服務科教興國戰略實施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在近4年的試行基礎上修訂管理辦法,將使推廣基地定位更準確,方向更明確,建設運行更加規范有效。

        2.請介紹一下《管理辦法》的修訂過程。

        答:為切實增強《管理辦法》的規范性和實效性,今年初,我們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啟動修訂工作。在深入調研推廣基地運行情況、準確把握推廣基地功能定位的基礎上,向各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122家推廣基地、部分國家語委咨詢委員和語言文字專家學者等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并組織推廣基地部分骨干人員進行專題研討,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逐條研究、充分吸收。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后,我們對標對表大會精神,認真修改完善,形成修訂送審稿。文件經教育部黨組會審議通過后正式印發。

        3.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豐富細化了推廣基地定位、任務、職責、保障、管理監督等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聚焦中心工作,強化功能定位。進一步聚焦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強調推廣基地要重點圍繞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開展工作。明確推廣基地功能定位,要求其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中華優秀語言文化傳承發展、語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發揮示范引領輻射作用,為教育和語言文字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二是完善管理機制,壓實各方職責。優化國家主管部門架構,設立推廣基地秘書處并明確其職責;強化省級部門責任,落實部省共建共管要求,增加省級部門在建設管理方面的職責,實現從培育、推薦到建設、管理全流程全環節參與;壓實推廣基地職責,增加推廣基地內外協同要求,規定推廣基地要統合本單位各部門力量,并鼓勵推廣基地間優勢互補、資源互配、協同創新,解決目前推廣基地統籌協調能力不夠、“單一作戰”工作不聚合的問題。

        三是服務建設需要,強化運行保障。瞄準以往一些單位存在的重申報輕建設的問題,突出全過程管理,新增第四章“運行與保障”專章,對推廣基地提出建設運行要求,明確省級部門和國家主管部門為推廣基地建設應提供的保障條件。

        四是堅持規范運行,增強安全意識。從統籌發展和安全角度,增加推廣基地規范運行要求,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報告重大事項;增加國家主管部門撤銷推廣基地職責及撤銷具體情況,突出動態管理,強調推廣基地可進可出。從規范運行角度,增加推廣基地名稱要求,解決目前稱說不一致的問題。如,設在北京大學的推廣基地名稱規范使用為“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北京大學)”。

        4.《管理辦法》對申報推廣基地有哪些要求?

        答:申報推廣基地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導向、服務取向。

        二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為學校、科研院所、新聞媒體、文化場館及其他教育文化相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三是具備突出的語言文字專業水平、獨特優勢、專家人才資源、扎實的工作基礎和鮮明特色。

        四是具備推廣基地持續建設運行的專有場地、專門人員和專項經費等條件保障。

        5.《管理辦法》對推廣基地自身的運行保障有哪些要求?

        答:推廣基地應認真履行職責,在服務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文化強國、鄉村振興等重大戰略以及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一帶一路”倡議、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等方面開展工作,增強服務語言文字工作的基礎和能力。

        一是高度重視,由單位負責同志擔任推廣基地主任,加強條件保障和日常管理,統合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推廣基地建設運行。

        二是積極作為,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委托的咨政研究、會議培訓、活動推廣、合作交流、社會服務等工作項目。鼓勵各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加強交流,推廣基地間優勢互補、資源互配、協同創新。

        三是主動謀劃,著力開展前瞻性、戰略性語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實踐探索,打造社會大眾廣泛參與的語言文化平臺與品牌,開展重點領域和人群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培育語言文字工作人才隊伍。

        四是強化作風,規范運行管理,統籌發展和安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及時報告建設運行中的重大事項。

      (責任編輯: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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